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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服装使用说明新标准GB 5296.4 — 2012的商榷

文章来源:纺织导报编辑:编辑部 发布时间:2014-06-07 10:31 浏览:10112
摘要:5月1日,GB 5296.4 — 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 4 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开始正式实施,作为纺织品服装使用说明的一个国家强制性标准,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该标准是对GB 5296.4 — 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修订,考虑到与其他相关国家标准的一致性以及后续的顺利实施,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修订值得商榷。

5月1日,GB 5296.4 — 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 4 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开始正式实施,作为纺织品服装使用说明的一个国家强制性标准,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该标准是对GB 5296.4 — 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修订,考虑到与其他相关国家标准的一致性以及后续的顺利实施,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修订值得商榷。

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

GB 5296.4 — 2012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的标注要求,即按照标准,生产企业在自己的产品上不需要再标注产品的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这易造成相关企业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要求。其中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标注的。由于消费者有权知道自己所购买产品的质量等级,质量等级不明确易导致买卖双方在进行纺织产品交易时产生大量质量争议;同时产品标准对相应产品做出等级分类,也有利于激励企业生产优质产品,所以产品质量等级也必须标明。忽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的标注,容易导致“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出现;而不对产品的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进行要求,就会模糊“不合格产品”和“疵品”之间的界限,易造成企业躲避不合格产品的调查,削弱质检执法人员的判别能力。

增加了附录B“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而作为资料性附录的附录B,应当符合GB 1.1 — 2000中6.4.1的规定,即“资料性附录为可选要素,它给出对理解或使用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该要素不应包含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所以,附录B的增加将可能提高GB 5296.4的实施难度,并削弱其强制性。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 2 条。

(1)附录B规定了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列出了缺陷和严重缺陷的判别,其中规定“缺少5.1 ~ 5.7中的任意一项,每缺一项作为 1 个严重缺陷”。而一般产品标准规定一等品和合格品是允许有一定数量的重缺陷和轻缺陷存在的。因此可以认为,只要产品使用说明包括5.1 ~ 5.7的所有项目就不能称为存在严重缺陷,反而容易造成对标注项目正确与否的忽视。例如,一件含100%羊毛的羊毛衫纤维含量标注为100%羊绒,由于它标注了纤维成分及含量,并不缺少必要项目,所以只能判定是个缺陷,而不能判定其是否合格。

(2)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2 种形式。在旧标准的实施过程中,只要纺织品服装的产品使用说明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都可判定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而此次附录B的增加将会使新标准由一个全文强制性标准变成条文强制性标准。

关于服装号型的标注

此外,GB 5296.4 — 2012中5.3.4对服装号型的标注要求为“服装类产品宜按GB/T 1335或GB/T 6411表示服装号型的方式标明产品的适穿范围”。其中“宜”字的使用也会影响新标准的强制性效果,也不利于服装号型标注方式统一建设的推进。

结语

总而言之,GB 5296.4 — 2012的发布实施有一定的先进性,如取消了“产品使用期限”、增加了“产品安全类别”等,这都符合发展要求。但作为纺织品服装行业重要的强制性标准,在便于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方面,GB 5296.4 — 2012值得商榷,还存在一定的修订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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